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

岭南工资集体协商立法:官商进攻与工人利益

岭南工资集体协商立法:官商进攻与工人利益 

作者:秦岭 


按:截止本文收稿,本预计在10年年底出台的两个条例,至今难产1。难产的背后,是有组织的老板2、国家和主流学界各方的讨价还价,但工人的声音始终没有发出来。本文是对岭南集体谈判立法过程的简述与分析,以求澄清本过程中的工人利益所在。 


八四修宪删除“罢工权”后,国家对罢工权长期缺乏明文规定。然而工人在利益严重受损时,难免联合起来拒绝劳动,逼迫资本家让步。在境外,相关法律普遍设置一堆框框,有严格的申请程序,并限制申请资格,规范人数、场地与方式。相反,当代中国的罢工行动颇为随意,随时、随地、用任何方式(不劳动、厂内集会、上访游行、逛街)都可能掀起罢工。中国工人的集体斗争虽屡见不鲜,但有零散、无组织、不持续的特点,国际工人运动将这种自发斗争称为“野猫罢工”。 

随着国内工人集体抗争数量的增多,工人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经验,也逐渐意识到组织的必要性。2010年春夏之交发生了引人瞩目的连锁工潮,5月中旬到6月初的本田罢工中,甚至提出“重组工会”的要求。官方意识到工潮扰乱工商秩序,影响投资者信心,更担心工人行动失控给资本带来长远损害。反观国家暴力和行政机关对劳资纠纷的总体处理能力,不但难以有效“维稳”,反而时常激化矛盾。中央决心改革工会,使它胜任调解劳资矛盾的任务,尝试将工人抗争强行拉上法制化、规范化的轨道——劳资纠纷中的工人不得有“过激行为”,要“有话好好说”,以便老板继续平静赚钱。 

具体怎样做呢?10年8月份,先后出台了《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》(草案),和《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》(草案)。 

前者对集体协商的原则、内容、代表产生和协商程序做了详细规定,重点推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。除了相关职能部门外,它给工会规定了广泛职责:指导和帮助开展集体协商,培训劳方协商代表、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。 

如果说该条例还是一定程度的改良,客观上有助于工人利用集体协商进行斗争,后者则是对工人的赤裸裸进攻。该法规定,企业1/5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,工会应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(8月26日出来的草案又将1/5改成了1/3)。另外,两个“条例”都规定工会代表劳动者参与谈判;并对谈判过程“过激行为”3进行限制性规定。政府努力以法律限定工人抗争的渠道和方式——工人被侵权,或希望提高待遇,只能通过工会、职代会运用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解决;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工人不得采用“过激行为”, 要“有话好好说” 

说白一点,就是不准工人有积极的集体行动。过去工人面临侵权时采取的罢工、堵路、堵厂门以及到政府门口抗议等手段,将被明确认定非法。关于这一点,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解释说:“这项规定不是说不让职工停工,而是职工方必须事先提出理性的、正当的诉求,把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来解决”。4禁止工人“采取过激行为”的同时,对老板破坏谈判却几乎没有任何约束。 

可是在劳资谈判中,工人凭什么让资方妥协,让自己的“理性的、正当的诉求”得到满足?代表们谈判时,作为后盾的工人坐在车间一边骂娘一边干活,是否有助于逼迫资方让步? 

有人说,如果老板不让步,我就用脚投票——走人。可是再到另一个厂,工资还是这么低,劳动条件还是没变,走不走不都一样吗?资本生产的本质是要利润最大化,利润最大化要求控制成本。生产成本哪一方面最好控制?让客户出高价?压低原料价格?降低土地租金及设备成本?可能性不大。因为老板想达到上述目的,直接打交道的是另一群资本家。他们谈判能力相当,所以成本一般不会有显著变化。但是用工成本呢?面对单个工人,老板掌握着生杀大权:聘不聘用,给多少钱,老板几乎处于绝对支配地位。这还不够,一个工人进厂后的各方面生产生活,所有时间都给资本严格控制了。 

怎么办?工人手中有什么武器?是的,我们掌握着整个社会的生产,一两个人停工或者离厂,对老板利益的影响微乎其微。但是如果所有工人一起拒绝低薪和无保障的工作,生产将停滞,老板要跳脚,不得不考虑向工人暂时屈服。所以集体行动的权利,是协商成功的前提。而《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》(草案)虽规定了工人有集体协商的权利,但同时又禁止工人在提出要求之前或者谈判过程中罢工,事实上是剥夺了真正实现它的可能性。 


为什么说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,是官商的联合进攻? 


2009年爆发了世界金融危机,国内没有上调最低工资标准。2010年四、五月份,广东省大肆宣传最低工资涨幅超两成,深圳市却一直没表态。国内经济复苏,工厂利润剧增,加薪空间扩大。两年没涨工资的工人眼睁睁看着老板的腰包越来越鼓,也普遍有着较高的加薪期待,多半期望最低工资在1200—1500元/月这一区间5。有的人大代表也提出,深圳市的相关标准应在每月1448元到1963元之间。6各地五一纷纷上调最低工资的大气候下,深圳市6月10日才公布了1100元/月7的新标准,且推迟到7月1日执行。这个数字大大低于普遍预期,也不合常理:深圳最低工资在国内多年领先,而此次的调整,却落后于上海,并与广州、杭州、宁波等市持平。 

为何深圳市调薪缓慢?一心维护老板昏了头?威吓工人少做白日梦?没那么简单,国家的心思比单个老板深远得多。低标准出台,有多种原因。首先,刚走出危机的老板们既争抢订单,又观望市场走向。他们更希望压缩用工成本,而不急于提高工人待遇。其次,预留足够的加薪缓冲空间,可让掌握谈判的全总系统更方便做几场漂亮的维权秀,确立群众基础;工人抗争“赢得较大让步”后,迅速产生满足感,从而更加安于现状。第三,中央既定的企业内迁大方向,要求沿海地区工资标准不可定得太高,影响内迁进程。 


老板以及国家为何允许工人有集体谈判的机会? 



近年来,主流学界与“公仆”们的改良调子越来越高。他们并非忽然找到了早已丧尽的天良,而是惮于有组织工人的反抗力量,主动出击抑制不稳因素。资本主义对人的剥削,并不总是赤裸裸和血淋淋的;阶级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,无产反抗与财富积累达到某个高度,上层便着手推出一整套欺诈术。系统的欺诈术标志着国家上层的统治技巧日益纯熟:不再单纯依靠暴力镇压异己,而设法把所有的反抗纳入“和谐”可控的框架。 

但是国家和老板不怕工人借机团结起来,天下大乱?这种可能性早已考虑在内:目前包括工厂工人在内的劳苦大众,至今还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——工人缺乏自我组织,尚未积累足够的自卫经验,也就谈不上真正的团结;觉悟偏低,不能看清劳资对立的根本矛盾,斗争目标不易深化;经验匮乏使罢工欠缺周密安排,以工人代表制度为核心的基层组织迟迟不到位。这就造成了许多罢工难以持久。 

相比之下,国家和老板有钱有枪有传媒,更有世界第二大工业国的物质基础。国家的盘算,是以专职工会干部和谈判专家取代自发产生的罢工代表进行谈判,给工人一点甜头换取对方的感激和安心。广深两个条例的反复修改,重点之一是阻止工人轻易组织起来启动谈判,全总更是一再强调“以上代下”的谈判模式8。身处众多“专业人士”的身心包围,即便确实代表民意的职工代表也难免沦为配角。从钳制工人的角度说,上层最希望看到工人习惯于依赖、等待和自我安慰,而不是直接战斗。 


工人如何利用集体协商? 


正因为中国工人一盘散沙,集体协商起码能让工人有可能公开讨论并表达意见,并真正坐在同一个桌子上跟老板或其代理人进行谈判。 

工人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集体协商?不能孤立地看待集体谈判,不能专注于条例的字眼修改,而遗忘工人集体的头号自卫家伙:对生产的影响和控制。条例固然力求关闭罢工的大门,但工人大可利用“职工带薪开会权”的机会,达到停产的目的。一句话:让老板肉痛,是工人进行任何劳资谈判的最佳保障。 

除了利用“带薪开会权”促成事实停工,工人还有向资方施压的其它手段。集体谈判期间的工人讨论与代表选举,客观上形成一定的工人舆论。设法传达谈判集体的声音,澄清资方动作、工会表现与国家手脚,既有助于提高工人自卫意识,也能帮助其它谈判集体警觉老板的骗局。 

7深圳工资集体谈判新规难产http://danbao.alijiedai.com/14083_101.html 
2港商强烈抗议 深圳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被迫缩水http://shop.sz.soufun.com/2010-10-26/3951968.htm 
深圳新条例助工人加薪 港商将联合声明“不接受” http://www.zaobao.com/special/china/cnpol/pages3/cnpol100915.shtml 
3《深圳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 ……(五)集体协商正常进行期间,协商双方不得有煽动或者采取停工、怠工、闭厂等争议行动; 
《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》第五十条 职工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,或者工资集体协商期间,职工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不得采取停工、怠工或者其他过激行为。 
职工有前款规定行为,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,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 
4 《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》有望下月底出台 修改稿更加强调劳资三方平等权利,既维护职工权益也促进企业发展http://gd.people.com.cn/GB/123937/123963/12351232.html 
5 深圳最低工资新标准有望7月起实施http://nf.nfdaily.cn/nfrb/content/2010-03/19/content_10246964.htm 
6 深圳市人大代表:特区最低工资应至少1448元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0-06-02/123870216.html 
7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:最低1100元/月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0-06-09/123940328.html 
8 《深圳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,是指工会组织劳动者一方,与用人单位就调整劳动关系、确定与劳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,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。 
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,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,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。 
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本单位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…… 
第十四条 劳动者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…… 
《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》第六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(代表)大会的工作机构…… 
第三十九条……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,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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